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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王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且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王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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