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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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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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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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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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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郭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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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故意伤害案)_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犯罪情节轻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于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具有自首情节。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增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对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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