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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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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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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迟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蓬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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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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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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