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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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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超额赔偿,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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