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职务侵占案)_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职务侵占案)_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职务侵占案)_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高某某职务侵占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梅某甲是否侵占了公司资产,侵害了股东和公司利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