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首,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且已与被害人姜某某的直系亲属自愿达成了刑事和解并赔偿到位,获得了被害人姜某某直系亲属的谅解,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已与被害人高某某直系亲属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赔偿到位,获得了被害人高某某直系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_ 2020年11月1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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