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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徐某某之行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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