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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驾驶的机动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事实清楚,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及护理人员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据此主张误工费及护理费均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某系丁艳红雇佣的司机,其驾驶的机动车在事故发生前已向被告平安财保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该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单约定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原告超过交强险的损失由被告丁艳红按刘某某在该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即30%予以赔偿。庭审中,原告、被告保险公司就交通费数额共计800元协商一致,本院予以准许。另外,原告主张在本案中放弃对医药费的诉讼请求,对医疗费另案起诉,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本院委托的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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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胜诉刘某某、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丁驾驶车辆与原告刘某丙相撞,致原告受伤,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案所作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刘某丁驾驶的车辆向被告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投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该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超过责任强制保险的损失由被告刘某丁赔偿。原告的后续治疗费用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该事故虽使原告受到伤害,但不足以给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在城区居住且从事非农职业,因此,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比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49820.0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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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陈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认可其自带车辆,为郝某某从招远市阜山镇南院庄村往龙口市下丁家镇大庄子村运送木材,每运送一车木材,郝某某付给被告陈某某承揽费300元。故其与郝某某之间的关系应该认定为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承揽工作的过程中,只要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不存在过失,那么就应该免除定做人的赔偿责任,一旦发生事故,对自身或者第三人造成了损害,其损失就应该由承揽人赔偿。本案被告属手续齐全的个体运输户,郝某某在选任方面不存在过失,故对被告关于原告应按雇佣关系向郝某某主张权利的辩称意见,依法不予采纳。原告郝某某在为被告陈某某装载木材的过程中受伤,且被告陈某某不付任何报酬给原告,故原告属于在义务帮工中受伤,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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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王志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致原告受伤,应依法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因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当全额赔偿。原告个人委托烟台信恒翔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所进行的司法鉴定,其结论与本院所重新委托的烟台正贺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结论在残疾等级部分不一致,本院对烟台正贺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关于司法鉴定费的承担问题,因对护理期限的鉴定二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一致,故被告应承担原告所支出的护理期限的鉴定费用200元。被告因申请重新鉴定所支出的鉴定费、检查费因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由被告自己承担。关于交通费用,因原告所主张的费用较高,本院认定其合理费用为100元。具体赔偿数额如下:医疗费31630.17元、伤残赔偿金87762.40元、护理费1953.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5元、司法鉴定费200元、复印费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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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史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史某某应按其所负事故责任对原告予以赔偿。因鲁F×××××号中型货车在事故发生前已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的时间在强制保险约定的保险期间,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作为保险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单约定,对原告的损失在第三者强制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因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损失均包含在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限额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对原告上述损失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后,其超出部分再由被告史某某按照责任划分予以赔偿。根据本案实际情,被告史某某按70%赔偿为宜。因被告史某某已给付原告16000元,故被告史某某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史某某在本案中未提起反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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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曲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的伤害,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本案原、被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至原告受伤。在事故发生后被告报警,在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原、被告要求私自解决,公安机关交通警察部门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意见,未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原、被告对该起事故可推定负同等责任。《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明确规定:“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被告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给予赔偿,超出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由原、被告按50%分担。原告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20638.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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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某与冷大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冷大庆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原告系行人,对原告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冷大庆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冷大庆所有的鲁Y×××××号小型客车,在事故发生前已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某支公司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的时间在强制保险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某支公司作为保险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单约定,首先应对原告方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后,其超出部分再由被告冷大庆按照责任划分予以赔偿。根据交强险的条款约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某支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鉴定费、复印费。原告柳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19286.9元、误工费3447元、护理费(总额为:37元×60天=22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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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刘某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在2010年8月21日驾驶鲁F×××××号中型货车与原告孙某某所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并导致原告受伤住院,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次事故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异议,且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刘某某所驾驶的鲁F×××××号中型货车在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且在保险期内发生此次交通事故,故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山东省的相关赔偿标准,本院对原告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经济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8612.37元,误工费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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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栖霞市方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一被告职工于在2011年1月10日驾驶鲁F×××××号客运汽车将原告刘撞倒,并导致原告受伤住院,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次事故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异议,且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一被告职工于所驾驶的鲁F×××××号客运汽车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且在保险期内发生此次交通事故,故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第二被告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山东省的相关赔偿标准,本院对原告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经济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35466.80元,护理费95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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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王嘉某、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嘉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与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对此事实当事人双方均无异议。事故发生后,原告受伤后,不具备报警条件,被告有条件保护现场而未保护,也没有报警,且被告无证据证实原告具有过错,故被告王嘉某应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某作为机动车车主,明知被告王嘉某没有取得驾驶资格证,仍然同意被告王嘉某驾驶摩托车,且因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而王嘉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王嘉某应依法先承担相当于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原告剩余部分的损失再由被告王某某承担相应承担。原告主张的二次手术费用,虽有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予以证实系以后必需支出的实际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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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某与张某某、烟台张某酿酒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车辆与原告柳某某发生刮碰,原告受伤,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案无法作出事故认定,本院结合原被告陈述,认定双方当事人为同等责任。被告张某某系被告烟台张某酿酒有限公司职工,驾驶单位车辆,发生事故时系职务行为,其为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烟台张某酿酒有限公司承担。因被告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向被告太平洋财险海阳支公司投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该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超过责任强制保险的损失由被告烟台张某酿酒有限公司按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50%的比例赔偿。该事故虽使原告受到伤害,但不足以给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从事非农职业,有受伤前三个月工资明细等为证,因此,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比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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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松林与柳某清、柳海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柳海波在2009年11月16日驾驶鲁Y×××××号轿车为被告柳某清修车途中,与原告柳松林所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并导致原告受伤住院,摩托车受损,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因被告柳海波系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本次事故,故应由雇主柳某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次事故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异议,且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柳海波所驾驶的鲁Y×××××号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且在保险期内发生此次交通事故,故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山东省的相关赔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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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潘某某、长安责任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潘某某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蒋某某受伤,被告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潘某某驾驶肇事的机动车在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在保险期内,该部分损失应由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潘某某按责任划分赔偿。原告蒋某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7645.88(含被告潘某某垫付的904元)、误工费17400元(2900元/月÷30日×180日)、护理费3420元(1710元/月÷30日×60日)、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30元/日×8日)、残疾赔偿金279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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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杨某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妥,本院予以采信。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安华财保烟台支公司系鲁F×××××号二轮摩托车的交强险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因本案系被告杨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据我国关于机动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划分的相关规定精神,依法确定被告杨某某承担65%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某某系在城镇上学的体校学生,其日常食宿均在学校,至原告起诉时已满一年以上,故原告残疾赔偿金应按山东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综上,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4055.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20元/天×25天)、护理费776.38元(9446元÷365天×30天×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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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交通事故经栖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120211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对原告伤残等级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但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在法定期限未能递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视为放弃重新鉴定。因被告刁某某是被告张某某雇佣的司机,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故被告张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因被告张某某的车辆在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投保第三者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险,故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应首先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即医药费10000元范围内;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等费用110000元内;财产损失2000元范围内;超过保险范围限额部分,由被告张某某按全部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有:医药费12022.92元,伙食补助17天×20元=340元,误工费(25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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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宫某基、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与被告宫某基驾驶的机动车相撞,致原告崔某某及王某某受伤,经招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崔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宫某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王某某无事故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采纳。原告主张车损1500元,因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商业三者险合同中投保人的签名不系被告宫某基的签名,被告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宫某基驾驶的车辆制动不良,不符合安全规定,商业三者险拒赔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本次事故给原告崔某某造成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151305.14元、残疾赔偿金128057.82元【113784元(12930元/年×20年×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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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崔某某、杜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同三高速公路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保栖霞支公司系鲁F×××××/鲁F×××××挂货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同时造成原告等四名受害人损失,故人保栖霞支公司应按受害人损失大小比例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崔某某系被告杜某某雇佣司机,崔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此次交通事故,应由其雇主杜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据被告崔某某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被告杜某某应对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和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对被告崔某某的诉求应予驳回。原告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及护理人员有稳定的收入及原告在泰安市区居住的事实,被告对此虽有异议,但无相反证据否定原告证据的真实性,故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原告提交泰安市中医二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建议原告出院后休息叁个月,被告不予认可,认为其主张的误工时间过长,但被告对其异议主张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也未对原告的伤后休冶时间申请司法鉴定,故对被告的异议主张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有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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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郝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交通事故经栖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因被告山东省鸿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郓城支公司投保第三者强制保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郓城支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即医药费10000元范围内;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等费用110000元内;财产损失2000元范围内;超过保险范围限额部分,由被告朱道爽与被告山东省鸿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按全部责任连带赔偿。原告的损失有:车损400元,苹果损失(6197.76元-1076元)5121.76元,前述款项共计5521.76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郓城支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被告朱道爽与被告山东省鸿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苹果损失(5521.76元-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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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杜某驾驶的机动车与原告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致原告王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杜某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采纳。杜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应由该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于法有据,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扣除非医保用药10%,诉讼费、鉴定费不予承担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称,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是否申请重新鉴定,15日内给予答复,逾期视为放弃,至今被告保险公司也未给予答复,应视其不申请重新鉴定。原告和被告保险公司均同意原告的车损为600元,本院予以认可。本次事故给原告王某某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5125.7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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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乔海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驾驶三轮摩托车与被告乔海某驾驶的在被告烟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的轿车相撞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与被告乔海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责任认定准确,对本案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烟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乔海某按事故责任赔偿50%,其余50%的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经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腰部损伤构成10级伤残,被告烟台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经烟台正贺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仍为原告的腰部损伤构成10级伤残。被告烟台保险公司对烟台正贺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仍有异议,但未提交足以推翻该司法鉴定意见的相反证据,被告烟台保险公司的异议不成立,本院认定原告的腰部损伤构成10级伤残。被告烟台保险公司交纳的鉴定费1500元,应由被告烟台保险公司自行负担。原告提交的交通费单据虽有连号,但无证据证明交通费100元超出就医所需,故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绞肉机损失580元,其提交的收款收据不足以证明绞肉机的受损价值情况,本院不予认定。原告主张手机损失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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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与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原告曲某某受伤,原告车辆受损,该事故经招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肇事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张某某、张文成辩称没有撞到原告曲某某,因此对原告人身损害遭受的经济损失不予赔偿的意见,虽向法庭提交了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但鉴定意见只是论证了被告张某某驾驶面包车与原告三轮车相撞时原告“应位于车外路面,未处于驾驶状态”,而不能排除原告受伤系被告肇事所造成,故其辩解没有证据证实,且与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曲某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32180.2元、误工费13052元、护理费1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元、残疾赔偿金8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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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淑青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驾车与原告乘坐的车辆相撞,致原告受伤,经招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该认定事实清楚,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李某某驾驶的轿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处投交强险,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原告要求其丈夫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的请求,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赵某某在事故前患病失去劳动能力属原告扶养,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鉴定费承担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原告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所花费的鉴定费应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承担。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12962.43元、护理费969元(17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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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与孙某某、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驾车与原告所骑的电动车相撞,致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经招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孙某某负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孙某某驾驶的轿车在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交强险,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原告受伤后经鉴定需护理照顾,护理费应参照按护工工资计算,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原告护理费按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未提出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因此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伤残提出异议,本院不予认可。原告经济损失有:医疗费11014.5元、护理费3420元(1710元/30天×60天)、误工费4251元(12930元/365天×1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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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某、即墨市辉磊铁门加工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2年9月22日10时30分,被告李某某驾驶被告即墨市辉磊铁门加工厂所有的轻货鲁B×××××机动车由南向北行至209线杨础南面口耩处与于学玲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导致乘坐于学玲车辆的原告李某某受伤,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经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于学玲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某无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李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且在保险期内发生此次交通事故,故对于原告李某某的经济损失,被告中国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应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21126.1元、护理费2828.67元(4275.5元/30×16天+22.85元×24天),误工费3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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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的伤害,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本案交通事故经栖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1201477号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因被告的车辆未投保第三者强制保险,被告应首先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即医药费10000元范围内;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110000元范内;财产损失2000元范围内;超过保险范围限额部分,由被告按70%的比例赔偿。原告的损失有:医药费82612.04元,伙食补助(20元×26天)520元,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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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当如何计算。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将骑电动车的由西向东行使的原告撞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修某某无责任,双方对该事故责任书均无异议,该认定书责任认定正确,对本案具有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因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不计免赔商业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应当赔偿原告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包括:1、医疗费19775.52元,包括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垫付的10000元;2、残疾赔偿金共计191536.4元(包括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中残疾赔偿金为191536.4{149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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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彩云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考彩云发生交通事故,被鲁FJ1XXX号客车撞伤,经认定,肇事客车方负事故主要责任,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作为鲁FJ1XXX号客车的保险单位,原告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考彩云的合理经济损失有医疗费24178元、残疾赔偿金65075.40元[(31545元/年×20年×10%)+被扶养人生活费1985.4元(19854元/年×5年×10%÷5人)]、误工费19420元(3340元+3260元+3110元)÷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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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山东黄金矿业(玲珑)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鉴定人员出庭证实了其所做鉴定的相关依据,鉴定人员所做的解释有理有据,被告未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否定该鉴定结论,本院对该鉴定报告予以采纳。二、原告的经济损失:1、关于医疗费,原告提交2015年4月3日做CT相关的费用1083.45元及2016年4月9日至2016年11月3日的门诊病历及用药、物理治疗盆腔炎等相关费用共计6570.85元,被告不予认可,认为2015年4月3日做CT的相关费用门诊病历中没有记载;2016年4月9日至2016年11月3日的相关费用属于起诉后的治疗,虽然有病历记载但是不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所做的CT,门诊病历及住院病历均无记载,无法认定该医疗费用是否合理,因此,对原告做CT的相关费用1083.45元本院不予认定;原告2016年4月9日至2016年11月3日的相关费用虽属于起诉后的治疗费用,但门诊病历有明确记载为治疗盆腔炎的相关费用,本院依法予以认定。2、被告对原告所计算的残疾赔偿金104783.4元的数额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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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唐周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被告唐周信驾驶轿车相撞受伤致残,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唐周信负事故主要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责任认定准确,对本案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纳。肇事鲁Y××V××号轿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在商业三者险50万元限额内按被告唐周信所负事故责任赔偿70%。原、被告对原告构成十级残疾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原告个人委托鉴定,意见为误工时间为240日、护理时间为90日,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对此有异议,认为时间过长,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重新鉴定,原告的误工时间为240日,护理时间为60日。原告的误工时间及护理时间应以本院委托所作鉴定意见为准。因对护理期限的两次鉴定意见不一致,故原告个人委托鉴定所交纳的鉴定费1800元由其自负400元,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交纳的鉴定费1400元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自负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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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梁某某、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经招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事故形成原因无法查清,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以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50%为宜。原告要求赔偿60%比例过高,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梁某某驾驶的鲁F6GX**号轿车在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38818.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30元/天×24天)、残疾赔偿金7559元(15118元/年×5年×10%)、护理费6480元(60元/天×24天×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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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栾晓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栾晓铭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已将赔偿款付清。苏振江驾驶的鲁B×××××号(鲁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事故发生前已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平度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的时间在强制保险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因苏振江对此事故不负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作为保险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单约定,对原告方的损失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根据交强险的条款约定,被告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杨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元、伤残11000元,共计款1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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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栾晓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栾晓铭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已将赔偿款付清。苏振江驾驶的鲁B×××××号(鲁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事故发生前已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平度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的时间在强制保险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因苏振江对此事故不负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作为保险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单约定,对原告方的损失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根据交强险的条款约定,被告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徐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元、伤残11000元,共计款1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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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驾驶的机动车将步行的原告吕某某撞伤,经招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吕某某无事故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不承担非医保用药、鉴定费及诉讼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连续1年以上在城镇居住,且收入来源于非农业,故其残疾赔偿金可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虽年满60周岁,但仍然从事固定工作,受伤后停发工资,故应赔偿其误工费,对被告保险公司的相关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王某驾驶的鲁FV3X**号汽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且商业三者险约定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有效期内。本次事故给原告吕某某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有:医疗费38136.2元、住院生活补助费2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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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杨金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金江所骑电动车与原告刘某某所骑的电动车相撞肇事,致原告刘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杨金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责任、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采纳。原、被告双方驾驶的均系非机动车,根据刘某某与杨金江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作用力大小及驾驶车辆情况,原告的损失以由被告杨金江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于法有据,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次事故给原告刘某某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00841.02元、残疾赔偿金58444元(29222元/年×20年×10%)、误工费12176元(29222元/年÷12个月×5个月)、护理费778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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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栾卫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栾卫某驾驶机动车与骑电动车的原告刘某相撞肇事,致原告刘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栾卫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保险公司主张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故医药费部分应赔付原告的数额,应以原告实际花费的金额确定;鉴定费系原告为确定损失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予承担。栾卫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其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范围内,原告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应由被告栾卫某赔偿。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3952.33元、护理费4275元(57元/天×7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30元/天×15天)、交通费为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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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招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姜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原告代某某驾驶的非机动车相撞,致原告代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代某某与姜某某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有异议,辩称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到济南上大学,上学后就不应当产生护理费,原告称其于2018年8月27日从烟台山医院出院,于2018年9月份因学校原因致使原告不得去学校报到,因原告刚做完手术根本无法下地也无法照顾自己,原告的母亲及其哥哥一起陪伴原告共同到济南护理原告,实际的护理时间远多于鉴定机构鉴定的90日,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上学后就不需要护理的观点与事实不符,本院认为原告的陈述符合常理,被告保险公司的辩解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保险公司关于后续治疗费不认可、应以实际发生为准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主张的车损没有证据支持及交通费过高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应根据代某某与姜某某驾驶车辆的性质、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各自应负的事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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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某某与张某某、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驾驶在中路保险公司投保的鲁YHDX**号汽车与前方顺行的栾某某所骑的三轮车后尾相撞,致栾某某受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责任认定准确,对本案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纳。栾某某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栾某某的经济损失应先由中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张某某所负事故责任赔偿100%,仍有不足的,由张某某赔偿。栾某某系招远农村居民,年龄虽已超过七十岁,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已丧失了劳动能力,其主张误工费赔偿,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应按山东省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栾某某主张交通费500元,但未举证证明,本院根据就医所需酌情考虑300元。栾某某主张车损1000元,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栾某某因本此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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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义与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春义与被告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张春义要求两被告赔偿其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春义的合理经济损失有医疗费20117.52元、残疾赔偿金25860元[(12930元/年×20年×10%)、误工费35874.30元(62351元/年÷365天×210天)、护理费3200元[1600元/月÷30天×60天×1人]、住院生活补助费108元(18天×6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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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星与郝某某、吕建宁、吕成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郝某某驾驶机动车与被告吕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李福星受伤,事故经招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郝某某与被告吕某甲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李福星无事故责任,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吕某甲在发生事故时已满十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郝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系机动车,但其未投保交强险,故原告李福星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告郝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余额由被告郝某某及被告吕某就两方按责任分担。原告李福星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10600.61元、残疾赔偿金25860元(12930元/年×20年×10%)、交通费酌定1500元、误工费5388元(12930元/年÷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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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孙某某、山东黄金矿业(玲珑)有限公司、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与杜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致车辆受损、杜某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孙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采纳。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杜某某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88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30元/天×15天)、误工费30000元(6000元/月÷30天×150天)、护理费5200元(2600元/月×2月)、残疾赔偿金76263.76元[68024元(34012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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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郭某某、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无相反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原告证据应予认定。3.招某市洪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证明自2011年开始在该公司工作,被告保险公司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无相反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原告证据应予认定。另查明,2016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012元,2014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323元,2014年招某市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元/天。本院认为,被告郭某某驾驶的车辆与原告孙某某相撞,致原告受伤,被告郭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孙某某无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采纳。原告长期居住在城镇,并以城镇收入为生活来源,其损失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告保险公司称,10级伤残并不至于丧失劳动能力,不应该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保险公司称,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的理由无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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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招远市金岭镇中村完全小学、李某乙、李某甲、乔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乙均系招远市金岭镇中村完全小学的在读学生,发生纠纷时两人均不满十周岁,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纠纷是在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乙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课间休息期间老师必须在教室巡视,但法律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和管理义务。事发时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乙仅7周岁,活泼好动,老师应当尽量在教室内巡视,预防伤害事件发生,学校没有做到这一点,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因此,被告招远市金岭镇中村完全小学无充分证据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李某甲、被告乔某某作为被告李某乙的监护人,应对被告李某乙给原告张某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该纠纷发生在被告李某乙在被告招远市金岭镇中村完全小学就读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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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松林与秦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某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秦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杨松林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虽然为农民身份,但其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从社保机构逐月领取养老金,对其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原告所在村民委员会可以证明原告在本村有耕地、果园,可按农民标准计算原告的误工费用。但村民委员会证明原告是厨师及从事维修、电焊工作的内容并无法律效力,故对该证明内容,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杨松林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10692.31元、误工费5734.52元(13954元/年÷365日×150日)、护理费2565元(1710元/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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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兰芝与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驾驶的车辆与驾驶三轮摩托车载原告秦兰芝的姜某某相撞,致原告秦兰芝受伤,姜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误工费因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工作及收入,并未产生实际的误工损失,该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保险公司称,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故医药费部分应赔付原告的数额,应以原告实际花费的金额确定;鉴定费系原告为确定损失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予承担。被告张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其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范围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按照双方责任比例以被告张某负担事故30%责任为宜,该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9205.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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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俊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乙驾驶的机动车与牟俊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致原告牟俊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牟俊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采纳。王某乙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超出部分根据被告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以由其承担赔偿70%的赔偿责任为宜。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于法有据,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牟俊某多年来,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其虽系农村户口,但其相关赔偿标准可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系城镇居民,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扶养人(抚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应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鉴定费、诉讼费不予承担的辩护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车损6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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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驾车将原告王某某撞伤,招远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保险公司主张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故医药费应按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定赔付;原告的护理费及误工费日期应按鉴定确定的日期及住院具体日期计算,原告庭审中就护理、误工情况向本院提供了单位工资表及营业执照予以证实。故其主张的护理及误工费用应按鉴定意见以及2016年度山东省赔偿标准及租赁服务同行业年平均工资计算原告的护理和误工费用。对原告的其它损失手镯及手机已提交了发票,故其手镯及手机的损失价值应予以认定,而财产损失事故认定书上虽未记录原告的内衣及眼镜的受损情况,但就事故发生后原告就医后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且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实物及购买发票为证,故以上两项损失应亦予认定。交通费2850元原告提交了票据予以证实,鉴定费及复印费系原告为确定损失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亦应予承担。原告就其家庭成员关系已递交了招远市张星镇孙家庄子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故被告认为原告和季某某之间不具有抚养关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处投保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其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范围内,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后,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应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及被告王某某负担;因本案原告在其请求的实际赔偿数额中未主张后续治疗的费用,故原告的后续治疗费用可以后期实际发生的费用另行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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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张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患者的主治医生为患者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证实患者手术的情况,被告保险公司在没有证据证实该诊断证明与医院的病案记录不符的情况下,该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医院病案记录的补充;2.由宋某某申请、莱西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5月5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原告宋某某脑叶部分切除术后,构成IX(九)级伤残;右侧第3-9肋,左侧第6肋骨骨折,构成X(十)级伤残;L3椎体压缩骨折,椎体压缩12以上,构成X(十)级伤残;护理时间建议为120日,住院期间建议2人护理,出院后建议1人护理;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不认可,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9月26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原告宋某某颅脑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多发性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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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谢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与王某某所骑电动车相撞,致原告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谢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谢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超出部分双方均认可按70%赔偿。双方均同意车损为1000元,本院予以认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于法有据,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不满60周岁,但经本院调查,其出事前在私人开办的金晖学堂授课,事故发生后保险调查时原告也称在金晖学堂授课,故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可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误工费不予赔偿、医药费扣除非医保用药,鉴定费、诉讼费不予承担的辩护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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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贾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与张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致张某某及乘车人孙某和张怡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贾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贾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70%为宜。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于法有据,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鉴定费、诉讼费不予承担的辩解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张某某后续修复牙齿的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保险公司同意孙某、辛某的医药费503.7元在本次事故中一并审理,本院予以认可。本次事故给原告张某某造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60728.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4元(6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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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招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郝某甲驾驶机动车与骑摩托车的原告郝某某相撞,致原告郝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郝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郝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保险公司主张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故医药费部分应赔付原告的数额,应以原告实际花费的金额确定;鉴定费系原告为确定损失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予承担。郝某甲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一份,其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范围内,原告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按照责任比例由郝某甲负担70%为宜,该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3315.58元,护理费4560元(57元/天×8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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