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考虑到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能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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