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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有坦白、从犯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3日 _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