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具有以下情节:1、初犯;2、有主动报案的自首情节,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3、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4、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自愿出具了谅解书;5、自愿认罪认罚,向本院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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