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造成被害人刘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被告人田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辩称其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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