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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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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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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柳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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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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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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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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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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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乙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乙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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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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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兰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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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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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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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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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初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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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初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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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偶发矛盾引起,主观恶性较小,曹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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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邻里间偶发矛盾引起,主观恶性较小,王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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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本案系乡亲之间偶发矛盾引起,主观恶性较小;王某某虽有前科,但其从释放之日起至今表现较好;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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