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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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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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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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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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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乙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灵某某**煤炭物流园区车辆绕道秋山村乡间公路通行,客观上存在轧坏道路和损害村民利益的可能,综合胡某乙系初犯,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取得受害人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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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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