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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秦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灵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对事故认定客观、公正,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告秦某驾驶的冀AQ5503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秦某驾驶的车辆冀AQ5503重型自卸货车挂靠于被告新乐市运输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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