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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张某某纠集,拉乘王某青等人找王某某,拉乘王某某到农户家中索要欠款,杨某某的行为对张某某等人通过非法手段讨债有一定帮助作用,但在讨债过程中,杨某某对王某某无殴打、辱骂情节,也未参与向农户讨要债务,其目的是赚取车费。综上,杨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起诉。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