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王某某积极向灯塔市环保局交纳危废处置费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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