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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崔某某等4人故意杀人案)_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崔某某等4人故意杀人案)_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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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寻衅滋事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灯塔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灯塔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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