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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目前正处于疫情期间的复产复工时期,对民营企业应当予以保护,对相关涉案人员应当从宽处理,邵某某认罪认罚,现已经退出所有违法所得,并自愿缴纳了生态修复基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