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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之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在犯罪后主动报警并停留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同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同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愿意对其进行矫正监管,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为了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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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车造成致一人死亡之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交通肇事后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后因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其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0mg/100ml,属醉酒驾车,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本院不予采纳。为了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犯罪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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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致一人死亡之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有关经济损失,同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被告人周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同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为了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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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交通肇事罪再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封旭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理由,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刘辉、仇小媛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的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 本院认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封旭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理由,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刘辉、仇小媛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的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百零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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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之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甲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同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为了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孙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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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康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黄康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上诉人黄康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黄康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已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二审期间出现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新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体现。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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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樊某1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樊某1的亲属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没有社会危害性,且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可以适用非监禁刑。对被告人刘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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