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八天(刑期至2014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利 审 判 员  刘 浦 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 书记员:刘李彦

阅读更多...

韦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人民法院庭审质证,本院亦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关于上诉人人保财险连云港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所驾驶的挂号重型货车,该车的苏G×××××半挂牵引车与苏G×××××车均在上诉人人保财险连云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依法与上诉人人保财险连云港公司形成两份独立的商业保险合同,对该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相应损失,上诉人人保财险连云港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进行理赔。上诉人人保财险连云港公司虽主张其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均约定了免责条款,在本起交通事故对半挂牵引车和挂车均应扣减10%绝对免赔率,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仅提交了苏G×××××半挂牵引汽车的投保单,而未提交苏G×××××车的投保单,不能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告知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和特别约定,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据此对苏G×××××车应赔偿的份额不予扣减,于法有据 ...

阅读更多...

魏某犯开设赌场罪、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开设赌场,从中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开设赌场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有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机关调查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

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甲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属逃逸;被告人于某甲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

颜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颜某在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机关调查,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张某、夏某甲、秦某甲、秦某某、秦某甲、秦某某的监护人张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司某甲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司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从轻处罚,部分赔偿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司某甲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赔偿。鉴于被告人司某甲驾驶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及被害人秦某丁驾驶二轮电瓶车负次要责任的案情,被告人司某甲宜按照80%的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甲虽系城镇居民,但其与被害人秦某丁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相依为命且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其它生活来源,酌定其按照农村常住居民的生活支出计算其生活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夏某甲、秦某甲、秦某某案发后的154个月的生活费总额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费支出额,应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费支出额11820元计算。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夏某甲、秦某甲 ...

阅读更多...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弃车逃逸,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能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害人的近亲属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

姚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盛某的亲属就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的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盛某的亲属对被告人姚某的谅解,均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被害人近亲属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有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机关调查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 ...

阅读更多...

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3刑初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

阅读更多...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嵇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嵇某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评议,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已认定其自首等法定情节并对其从轻处罚,故其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合上诉人嵇某犯罪后投案自首、赔偿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特别是在本院二审期间又补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对上诉人嵇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

被告人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孙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