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纪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行为发生在正常生产过程中,系疏忽大意的过失,且案件发生后及时报案在现场等侯处理,接受讯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案件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故纪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教育、感化、抢救”方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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