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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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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乙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乙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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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濮阳市华龙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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