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丁某甲犯罪后能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丁某甲表示不会再危害社会,其所居住的村民委员会表示愿意对其监管和帮教。因此,综合丁某甲具体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悔罪态度,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丁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连才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刘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连才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犯,且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王连才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连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07月31日起至2012年0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道彬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张道彬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确有悔罪之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张道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道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1日起至2013年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雪合违反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田雪合的亲属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被害方表示谅解,并请求对田雪合从轻处罚,且田雪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雪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03月03日起至2012年06月0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洪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董洪强的认罪态度较好,且能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对其刑事部分可从轻处理。对董洪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董洪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洪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洪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被害方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刘某某从轻处罚。刘某某能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故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3年11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瑞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超速、逆向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瑞军系初犯,犯罪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鉴于其犯罪后果严重,且未能对被害人予以赔偿,综合全案,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瑞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唐某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被害方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唐某某从轻处罚。唐某某能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唐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栗某某到案后认悔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获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栗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13年04月0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已犯有交通肇事罪。何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武某某的近亲属损失,并取得武某某的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何某某的辩护人关于“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近亲属谅解,是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何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帅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犯有交通肇事罪,且系肇事后逃逸。被告人杨帅帅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帅帅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帅帅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法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犯有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志法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志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志法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祖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路交通运输安全,已犯有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祖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祖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祖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祖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能积极施救,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河北省永清县司法局韩村司法所的意见,可以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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