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祖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路交通运输安全,已犯有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祖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祖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祖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祖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