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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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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公开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公开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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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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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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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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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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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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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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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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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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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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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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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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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谢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谢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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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远征)(公开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远征)(公开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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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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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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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冀永康)(公开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冀永康)(公开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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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七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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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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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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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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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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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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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公开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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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2020年5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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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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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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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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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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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公开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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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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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某原)(公开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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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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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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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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