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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认定的王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1日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