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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涉嫌非法狩猎不起诉决定书)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减轻、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临澧县公安局扣押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作案工具鸟声播放器、遥控器、鸟套建议临澧县林业局对其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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