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0
尘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有悔罪诚意;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一支,刚达立案标准;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积极交出枪支;未使用枪支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澧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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