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澧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澧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有悔罪诚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澧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_  _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谯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__ 澧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_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本案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_2020年4月20日_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__  2020年4月30日_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