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裴某某)(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能积极配合交警调查,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澧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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