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田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经民警传唤后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被不起诉人已与被害人赵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现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赵某某的书面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罗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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