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自首、从犯、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副 检 察长:刘元源 检察官助理:王文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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