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非法经营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经营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