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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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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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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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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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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醉驾程度较低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对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以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醉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情形,应当依照《刑法》第37条、第13条的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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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本人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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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过,又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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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具有认罪认罚、悔过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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