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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诈骗案)(王某某)(公开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鉴于王某甲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且属从犯、初犯,归案后能如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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