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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梁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梁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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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某甲)(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某甲)(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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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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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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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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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等二人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武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等二人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武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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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郭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郭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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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肖某某)(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肖某某)(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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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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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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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某故意伤害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司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司某某故意伤害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司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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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韩某)(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韩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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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等二人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某某)(公开版)_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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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故意伤害)(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曹某)(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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