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的行为,鉴于其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系过失犯罪、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交通肇事后积极施救、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等情节,且被害人近亲属申请对景某某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