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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部分财物受损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之行为已侵犯了正常有序的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因本案引发的民事赔偿事宜已经全部调解处理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同时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具备缓刑的适用条件,本院决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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