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论焦点为:1、朱某某与果蔬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果蔬公司应否支付朱某某相关补偿金。3、朱某某因果蔬公司违反经营目标责任状的约定而要求赔偿可得利益的请求可否与本案一并审理。本院逐一评判如下:一、关于朱某某与果蔬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1995年朱某某作为军转人员,经劳动部门调入管委会工作,并与管委会的下属单位潜江市江汉大市场实业总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因此朱某某与潜江市江汉大市场实业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003年11月,案外人陈振峰收购潜江市江汉大市场实业总公司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了果蔬公司。根据收购协议即《产权交易合同》第四条,果蔬公司成立后要聘用管委会15名职工,具体人员由管委会与果蔬公司协商确定。据此朱某某被安排到果蔬公司工作。根据《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派出到其分支机构或持有股份的单位或其他法人单位工作,且仍与派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当与派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虽然潜江市江汉大市场实业总公司已被改制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论焦点为:1、朱某某与果蔬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果蔬公司应否支付朱某某相关补偿金。3、朱某某因果蔬公司违反经营目标责任状的约定而要求赔偿可得利益的请求可否与本案一并审理。本院逐一评判如下:一、关于朱某某与果蔬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1995年朱某某作为军转人员,经劳动部门调入管委会工作,并与管委会的下属单位潜江市江汉大市场实业总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因此朱某某与潜江市江汉大市场实业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003年11月,案外人陈振峰收购潜江市江汉大市场实业总公司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了果蔬公司。根据收购协议即《产权交易合同》第四条,果蔬公司成立后要聘用管委会15名职工,具体人员由管委会与果蔬公司协商确定。据此朱某某被安排到果蔬公司工作。根据《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派出到其分支机构或持有股份的单位或其他法人单位工作,且仍与派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当与派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虽然潜江市江汉大市场实业总公司已被改制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论焦点为:1、朱某某与果蔬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果蔬公司应否支付朱某某相关补偿金。3、朱某某因果蔬公司违反经营目标责任状的约定而要求赔偿可得利益的请求可否与本案一并审理。本院逐一评判如下:一、关于朱某某与果蔬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1995年朱某某作为军转人员,经劳动部门调入管委会工作,并与管委会的下属单位潜江市江汉大市场实业总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因此朱某某与潜江市江汉大市场实业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003年11月,案外人陈振峰收购潜江市江汉大市场实业总公司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了果蔬公司。根据收购协议即《产权交易合同》第四条,果蔬公司成立后要聘用管委会15名职工,具体人员由管委会与果蔬公司协商确定。据此朱某某被安排到果蔬公司工作。根据《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派出到其分支机构或持有股份的单位或其他法人单位工作,且仍与派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当与派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虽然潜江市江汉大市场实业总公司已被改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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