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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X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第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本案中,虽然XX通过自己购买的商业保险已经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理赔部分医疗费,但不影响其向第三人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请求赔偿。患者基于医疗侵权行为向医方主张赔偿医疗费属于侵权法调整的范畴,而患者基于存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关系报销医疗费用属于社会法调整的范畴,二者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部门法调整。根据《》第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即无论XX是否得到社会保险基金赔付,均不能减轻或免除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至于XX已在其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核销部分费用,系其与有关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关系,可由双方另行处理,与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无关。故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关于XX已在潜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局报销和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理赔的医疗费用应予扣减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定意见仅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是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考虑因素,但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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