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应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二、一审划分责任比例是否适当;三、本案是否遗漏当事人。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一、关于本案应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问题。曹某某属国营农场职工,其所在的生产队虽从事的是农业生产,但属企业经营。曹某某作为农场工人,参加的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别于乡镇农民。一审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正确。二、关于一审划分责任比例是否适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规定已取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一审判决按390天计算汪某某的误工费是否正确。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别评判如下:一、关于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公安部、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第11条规定:“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在此期间,每2年提供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征证明后,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本案中,卫军所驾驶的哈佛牌轿车(车牌号鄂N×××××)属非营运轿车,该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15年3月31日,依照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系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何有字按约向潜江驰宇公司购买车票后,作为承运方的潜江驰宇公司亦应按约将何有字安全送达约定地点。但潜江驰宇公司工作人员驾车运输途中,与案外人涂昆鹏所驾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何有字受伤,且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有字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无责任,故何有字以潜江驰宇公司构成违约为由,要求潜江驰宇公司对其损失71560.50元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又因潜江驰宇公司在人保潜江支公司购买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人保潜江支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对潜江驰宇公司应承担的上述赔偿责任负责赔偿。人保潜江支公司上诉称,何有字的损失应先由案外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潜江驰宇公司仅对不足部分再根据过错程度进行赔偿。本院认为,何有字因本案交通事故受损,其既有权选择合同之诉请求潜江驰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又可选择侵权之诉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而本案中,何有字系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人保潜江支公司对潜江驰宇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进行赔偿并无不当。如果人保潜江支公司认为第三人对何有字的损害应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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