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二审时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吕孝武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吕某某的生活费是否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2、郑某某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吕孝武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及吕孝武是否存在严重过错?4、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在本案中是否可一并审理及荆门永安财保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的其他事项未提出异议,本院不再评述。针对当事人的上述焦点,评判如下:1、吕孝武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吕某某的生活费是否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潜江市王场镇吕垸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吕孝武、聂某姣夫妇从1997年至今一直在城镇经商、打工,其子吕某某在潜江广华上学;江汉油田公安局对吕孝武出具的暂住证、吕孝武与江汉石油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处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吕孝武于2006年7月起一直居住在潜江市广华矿区,故其收入来源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城镇,对吕孝武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吕某某的生活费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2、郑某某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受害人李金耳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审判决联合财保石首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是否适当。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的其他事项未提出异议,本院不再评述。针对该争议焦点,评判如下:受害人李金耳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期间不治身亡,可以认定本次交通事故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或原因之一;事发后,潜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委托武汉爱民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受害人李金耳的尸体进行检验认定,死者李金耳因交通事故受伤诱发急性脑梗塞、脑水肿、脑疝形成致呼吸衰竭死亡。故应认定受害人李金耳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联合财保石首公司认为潜江市中医院对受害人李金耳的死亡存在过失,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身为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李某某未提出上诉,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本案刑事部分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新、胡某某、胡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鄂A96721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在上诉人蔡甸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胡某新、胡某某、胡某某遭受的经济损失315135.5元,应先由蔡甸财保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元;不足部分205135.5元,因李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故李某某对上述不足部分的70%即143594.85元负有赔偿责任,徐某某对上述不足部分的30%即6154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是根据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具有合法性;上述证据能证明龚A在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连续打工超过一年时间的事实,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故依法予以采信。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龚A从2008年起,先后在晋江市安海镇千万家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晋江市安海思明装饰材料店打工直至事故发生。上述二公司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龚某、徐某因龚A死亡所产生的损失共计317674.16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87340元,丧葬费11854.50元,误工费579.66元,交通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它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1、对龚A死亡所产生的损失,其赔偿标准是否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2、刘B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的范畴?3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可与马某等四人在一审时提供的受害人马斌与张明峰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张明峰出具的工资表予以印证,具有真实性,可予采信。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1、应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受害人马斌死亡赔偿金和马某的被扶养人生活?2、应否支持马某等四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原审认定马某等四人的交通费3000元是否适当?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的其他事项未提出异议,本院不再评述。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1、应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受害人马斌死亡赔偿金和马某的被扶养人生活?马某等四人在一审时提供的受害人马斌与张明峰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张明峰出具的工资表可以证明,马斌与其妻谢某平从2011年2月20日起至交通事故发生时止在张明峰经营的“龙狮一族”服装店(位于武汉市三古田四路长安路玉峰工业园二栋四楼)从事缝纫工,并居住在该单位宿舍。本次事故发生于2013年7月8日,因而可以认定受害人马斌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收入来源于城镇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人民财保濮阳公司提交的投保单车辆号牌为豫J×××××,而本案肇事车辆为豫J×××××号半挂牵引车、豫J×××××挂半挂车,故该投保单与本案无关,且该证据不属于二审新的证据,不予采信。其他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一、华联公司与人民财保濮阳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及人民财保濮阳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审关于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的认定是否有误;三、人民财保濮阳公司是否应承担诉讼费。人民财保濮阳公司在二审庭审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免除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的357997.70元,其增加的请求110000元,因其未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本院提出,该请求不属于二审的审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作评述。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人民财保濮阳公司提交的投保单车辆号牌为豫J×××××,而本案肇事车辆为豫J×××××号半挂牵引车、豫J×××××挂半挂车,故该投保单与本案无关,且该证据不属于二审新的证据,不予采信。其他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一、华联公司与人民财保濮阳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及人民财保濮阳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审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认定是否有误;三、人民财保濮阳公司是否应承担诉讼费。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的其他事项未提出异议,本院不再评述。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一、关于华联公司与人民财保濮阳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及人民财保濮阳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规定:“订立保险合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认定肖某2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否正确;2.人保潜江分公司应否赔偿胡某等四人精神损害抚慰金。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分别评判如下:关于一审判决认定肖某2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否正确的问题。胡某等四人在一审中提交的潜江市渔洋镇谢小村民委员会、潜江市渔洋镇渔洋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出具的证明,以及房屋租赁合同,能够证实肖某2自2011年9月起租赁杨先华位于潜江市××园区路××号的房屋经营铁铺和居住。肖某2生前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故一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人保潜江分公司应否赔偿胡某等四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因人保潜江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孙燕涛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故其提出的孙燕涛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人保潜江分公司不应赔偿胡某等四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人保潜江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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