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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