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昌盛公司与潜江市高石碑镇魏棚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高石碑镇魏棚村乡村公路道路改建合同书,该合同书加盖了昌盛公司的公章,昌盛公司的代表人李兵也在该合同书上署名。李兵作为昌盛公司的签约代表和上述道路改建工程的施工负责人及管理人,其为该道路改建工程收购刘某、何江波运送的黄沙、分口石、石硝和瓜米石等建筑材料并与刘某、何江波进行货款结算的行为,从法律关系的属性上应当确认为代表昌盛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应由昌盛公司承担。昌盛公司上诉称,李兵是以昌盛公司的名义施工,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刘某、何江波也承认从李兵处领取过材料款,李兵是涉案买卖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一审法院未将李兵列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违反法定程序。本院认为,刘某、何江波与昌盛公司的代表人李兵约定向涉案工地供应材料及进行货款结算时,认为其合同的相对方是昌盛公司,并不清楚昌盛公司所称的李兵是以昌盛公司的名义施工,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昌盛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刘某、何江波在涉案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知道其是向李兵个人供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昌盛公司与潜江市高石碑镇魏棚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高石碑镇魏棚村乡村公路道路改建合同书,该合同书加盖了昌盛公司的公章,昌盛公司的代表人李兵也在该合同书上署名。李兵作为昌盛公司的签约代表和上述道路改建工程的施工负责人及管理人,其为该道路改建工程收购刘某、何江波运送的黄沙、分口石、石硝和瓜米石等建筑材料并与刘某、何江波进行货款结算的行为,从法律关系的属性上应当确认为代表昌盛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应由昌盛公司承担。昌盛公司上诉称,李兵是以昌盛公司的名义施工,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刘某、何江波也承认从李兵处领取过材料款,李兵是涉案买卖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一审法院未将李兵列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违反法定程序。本院认为,刘某、何江波与昌盛公司的代表人李兵约定向涉案工地供应材料及进行货款结算时,认为其合同的相对方是昌盛公司,并不清楚昌盛公司所称的李兵是以昌盛公司的名义施工,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昌盛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刘某、何江波在涉案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知道其是向李兵个人供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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