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关某某与杜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认定护理人关丙元的护理费计算标准是否有误;2、一审判决认定被扶养人付平安需要关某某扶养的证据是否充分;3、一审判决酌定交通费1600元是否适当。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别评判如下:一、关于一审判决认定护理人关丙元的护理费计算标准是否有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第二款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中,关某某二审期间提交的关丙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与关某某于一审期间提交的东莞震业家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关丙元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

阅读更多...

李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诉聂某姣、吕某某、吕某某、刘某某、郑某某、湖北省潜江市荆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审时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吕孝武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吕某某的生活费是否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2、郑某某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吕孝武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及吕孝武是否存在严重过错?4、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在本案中是否可一并审理及荆门永安财保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的其他事项未提出异议,本院不再评述。针对当事人的上述焦点,评判如下:1、吕孝武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吕某某的生活费是否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潜江市王场镇吕垸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吕孝武、聂某姣夫妇从1997年至今一直在城镇经商、打工,其子吕某某在潜江广华上学;江汉油田公安局对吕孝武出具的暂住证、吕孝武与江汉石油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处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吕孝武于2006年7月起一直居住在潜江市广华矿区,故其收入来源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城镇,对吕孝武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吕某某的生活费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2、郑某某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

贺某某、贺某某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荣全文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受害人李金耳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审判决联合财保石首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是否适当。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的其他事项未提出异议,本院不再评述。针对该争议焦点,评判如下:受害人李金耳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期间不治身亡,可以认定本次交通事故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或原因之一;事发后,潜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委托武汉爱民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受害人李金耳的尸体进行检验认定,死者李金耳因交通事故受伤诱发急性脑梗塞、脑水肿、脑疝形成致呼吸衰竭死亡。故应认定受害人李金耳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联合财保石首公司认为潜江市中医院对受害人李金耳的死亡存在过失,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

阅读更多...

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新、胡某某、胡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身为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李某某未提出上诉,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本案刑事部分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新、胡某某、胡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鄂A96721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在上诉人蔡甸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胡某新、胡某某、胡某某遭受的经济损失315135.5元,应先由蔡甸财保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元;不足部分205135.5元,因李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故李某某对上述不足部分的70%即143594.85元负有赔偿责任,徐某某对上述不足部分的30%即61540 ...

阅读更多...

龚某、徐某诉余某、刘某、刘某某、管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是根据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具有合法性;上述证据能证明龚A在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连续打工超过一年时间的事实,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故依法予以采信。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龚A从2008年起,先后在晋江市安海镇千万家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晋江市安海思明装饰材料店打工直至事故发生。上述二公司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龚某、徐某因龚A死亡所产生的损失共计317674.16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87340元,丧葬费11854.50元,误工费579.66元,交通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它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1、对龚A死亡所产生的损失,其赔偿标准是否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2、刘B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的范畴?3 ...

阅读更多...

马某、谢某平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周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可与马某等四人在一审时提供的受害人马斌与张明峰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张明峰出具的工资表予以印证,具有真实性,可予采信。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1、应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受害人马斌死亡赔偿金和马某的被扶养人生活?2、应否支持马某等四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原审认定马某等四人的交通费3000元是否适当?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的其他事项未提出异议,本院不再评述。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1、应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受害人马斌死亡赔偿金和马某的被扶养人生活?马某等四人在一审时提供的受害人马斌与张明峰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张明峰出具的工资表可以证明,马斌与其妻谢某平从2011年2月20日起至交通事故发生时止在张明峰经营的“龙狮一族”服装店(位于武汉市三古田四路长安路玉峰工业园二栋四楼)从事缝纫工,并居住在该单位宿舍。本次事故发生于2013年7月8日,因而可以认定受害人马斌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收入来源于城镇 ...

阅读更多...

杨某某、曹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应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二、一审划分责任比例是否适当;三、本案是否遗漏当事人。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一、关于本案应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问题。曹某某属国营农场职工,其所在的生产队虽从事的是农业生产,但属企业经营。曹某某作为农场工人,参加的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别于乡镇农民。一审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正确。二、关于一审划分责任比例是否适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规定已取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一审判决按390天计算汪某某的误工费是否正确。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别评判如下:一、关于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公安部、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第11条规定:“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在此期间,每2年提供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征证明后,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本案中,卫军所驾驶的哈佛牌轿车(车牌号鄂N×××××)属非营运轿车,该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15年3月31日,依照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阅读更多...

熊某某、熊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王某中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人民财保濮阳公司提交的投保单车辆号牌为豫J×××××,而本案肇事车辆为豫J×××××号半挂牵引车、豫J×××××挂半挂车,故该投保单与本案无关,且该证据不属于二审新的证据,不予采信。其他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一、华联公司与人民财保濮阳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及人民财保濮阳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审关于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的认定是否有误;三、人民财保濮阳公司是否应承担诉讼费。人民财保濮阳公司在二审庭审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免除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的357997.70元,其增加的请求110000元,因其未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本院提出,该请求不属于二审的审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作评述。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 ...

阅读更多...

熊某某、熊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王某中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人民财保濮阳公司提交的投保单车辆号牌为豫J×××××,而本案肇事车辆为豫J×××××号半挂牵引车、豫J×××××挂半挂车,故该投保单与本案无关,且该证据不属于二审新的证据,不予采信。其他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一、华联公司与人民财保濮阳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及人民财保濮阳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审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认定是否有误;三、人民财保濮阳公司是否应承担诉讼费。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的其他事项未提出异议,本院不再评述。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一、关于华联公司与人民财保濮阳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及人民财保濮阳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规定:“订立保险合同 ...

阅读更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认定佘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是否正确;2.一审判决对佘某某误工时间的认定是否正确。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分���评判如下:关于一审判决认定佘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是否正确的问题。佘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潜江市××办事处刘岭村属于城镇区域,且佘某某在一审中提交的潜江市××办事处刘岭村村民委员会及潜江市群松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分别出具的证明能够证实,佘某某系失地农民,以贩卖蔬菜为业,故一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一审判决对佘某某误工时间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故佘某某的误工时间应为196天,其误工费应为16895元。一审判决认定佘某某的误工时间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佘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53896元,未超出保险限额 ...

阅读更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分公司、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认定肖某2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否正确;2.人保潜江分公司应否赔偿胡某等四人精神损害抚慰金。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分别评判如下:关于一审判决认定肖某2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否正确的问题。胡某等四人在一审中提交的潜江市渔洋镇谢小村民委员会、潜江市渔洋镇渔洋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出具的证明,以及房屋租赁合同,能够证实肖某2自2011年9月起租赁杨先华位于潜江市××园区路××号的房屋经营铁铺和居住。肖某2生前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故一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人保潜江分公司应否赔偿胡某等四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因人保潜江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孙燕涛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故其提出的孙燕涛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人保潜江分公司不应赔偿胡某等四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人保潜江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

阅读更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何有字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何有字按约向潜江驰宇公司购买车票后,作为承运方的潜江驰宇公司亦应按约将何有字安全送达约定地点。但潜江驰宇公司工作人员驾车运输途中,与案外人涂昆鹏所驾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何有字受伤,且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有字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无责任,故何有字以潜江驰宇公司构成违约为由,要求潜江驰宇公司对其损失71560.50元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又因潜江驰宇公司在人保潜江支公司购买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人保潜江支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对潜江驰宇公司应承担的上述赔偿责任负责赔偿。人保潜江支公司上诉称,何有字的损失应先由案外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潜江驰宇公司仅对不足部分再根据过错程度进行赔偿。本院认为,何有字因本案交通事故受损,其既有权选择合同之诉请求潜江驰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又可选择侵权之诉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而本案中,何有字系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人保潜江支公司对潜江驰宇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进行赔偿并无不当。如果人保潜江支公司认为第三人对何有字的损害应承担责任 ...

阅读更多...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江中心支公司、温新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审中温新安、温三喜提交了潜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潜)公刑技(法)鉴字【2017】2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检验意见为,毛某因系交通事故造成头部、躯干部、四肢部等处受伤,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英大财保汉江中心支公司没有提出足以推翻该鉴定结论的依据,其申请对毛某死亡后果与交通事故之间进行因果关系参与度鉴定,不应予以支持。毛某户籍性质为城镇户籍,非农村户籍在城镇居住人员,不要求其收入来源、经常居住地均为城镇。一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认定其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侵权人王民强因此次交通事故犯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温新安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