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四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经决定:对张某甲、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研究对代某甲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代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代某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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