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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潍坊**经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586244.9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涉嫌虚开发票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乙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潍坊**经贸有限公司不起诉。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