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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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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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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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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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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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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司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积极协助抢救伤者,后又到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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