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自首,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起诉。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自首,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起诉。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与被害人之间系亲属关系、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自首,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起诉。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自首,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起诉。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时为被害人女婿,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防卫过当、认罪认罚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认罪认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该案的起因,系被害人颜某某严重违反社会伦理道德、严重破坏他人家庭和谐稳定,颜某某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系由颜某某的严重过错引发的激情犯罪,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自首,系初犯、偶犯,虽然双方没有达成和解协议,但在本案的处理上,考虑到社会的伦理道德、法律效果及社会效应,为弘扬正确的社会道德观、廉耻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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